原告翟**与被告侯**、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侯**,被告尚**,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6月1日12时3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天津市西青区××路交口。
三、事故经过: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津adq××**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天津市西青区××路交口由南向东右转,其车右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翟**骑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翟**受伤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侯**负事故全部责任,翟**不负事故责任。
五、事故车辆牌号:津ad...(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