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王*、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对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拖欠原告某甲公司货款140,09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间拆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出具保函的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原告某甲公司早已确认案涉货款转移至刘*个人名下,与某乙公司、被告王*无关...(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