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与被告大兴安岭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2022年3月29日某某物业以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某某集团”)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黑龙江省某某集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刘*、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某某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某某物业赔偿刘**、刘*损失合计642,098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504,690元、丧葬费37,27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救护费131元;二、诉讼费由某某物业承担。法庭辩论终结前刘**、刘*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某某物业与黑龙江省某某集团连带赔偿刘**、刘*各项损失合计694,145.50元,其中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504,690元(2021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46元/年×15年)、丧葬费40,184.50元(2021年度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369元/年×0.5年)、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救护车费用131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司法鉴定解刨受害者的解剖室费用500元、骨灰盒及衣服费用4960元、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的尸体冷藏费用25,440元[(162天-免费冷藏天数3天)×160元/天]、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燃灯费3240元(162天×20元/天);2.诉讼费由某某物业承担。
事实与理由:刘**与刘*系父子关系,刘**的妻子、刘**母亲系本案受害人赵...(本文书还有6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