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依安县某某合作社联合社(下称某某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依劳人仲字〔2024〕第139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2.确认梁**与某某合作社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存续;3.认定2004年12月30日某某合作社所谓的梁**参与并轨、2008年8月19日梁某莲领取980元某梁某森领取296.32元补偿金是伪造的;4.诉讼费由某某合作社负担。事实与理由:梁**于1989年入伍,1994年退伍,退伍后一直等待上班通知,却没等到,后来外出打工。但梁**于2020年办理优待证时,发现在1995年7月1日分配到某某合作社,2018年9月7日被“买断”,可是所谓安置及“买断”本人毫不知情,现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因为在1995年7月1日,梁**被依安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安置到某某合作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有法律文件予以证实,详见《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第354号)。而所...(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