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1.2023年9月中旬,被告人兰**、兰**、李**、薛*对租车抵押骗钱一事进行了共谋。后在兰**授意下,兰**、李**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薛*联系了被害人官某,李**伪造了车主身份证后,冒充车主与官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骗取官某钱款46000元,该款被四被告人分赃。其中兰**分得27500元、薛*分得13500元、李**分得2500元、兰**分得2500元。2023年10月13日,某某公司使用车辆备用钥匙将该车取回。
2.2023年10月初,被告人兰**、兰**、李**又对租车抵押骗钱一事进行了共谋。后在兰**授意下,兰**又到某某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兰**指使李**将该车抵押出去,李**伪造车主身份证照片,并找他人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辛某,骗取辛某钱款10000元。李**告知兰**只抵押3000元钱,兰**让其转给租车行。剩余7000元被李**...(本文书还有3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