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某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某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某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762.2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公摊水费3.5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公摊电费1047.3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生活垃圾处理费189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用电费7424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给原告合某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计14426元);2.判令被告彭*支付违约金1442.6元给原告(违约金按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等的总和14426元的10%计算,以后另计至付清应交费用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彭*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购买合浦***小区**幢**单元**号房,面积为122.61平方。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开发商合某丙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必须按时全额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应交款项:水电费由业主按实际使用数额缴纳,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标准缴纳;水电分摊***小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水费和电费,由业主按户进行分摊缴纳。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后,被告取得合浦***小区**幢**单元**号房并入住,但被告没有依约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自用电费等。被告尚欠上述费用未缴纳。依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八条约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照本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应交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欠费满三个月以上,某甲公司可...(本文书还有8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