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甲公司)与被告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955.6元(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自用电费6425.3元(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公摊电费674.5元(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公摊水费3.5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生活垃圾处理费49元(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给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计11107.9元);2.判令被告叶**支付违约金1110.79元给原告(违约金按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用电费、公摊电费等总和11107.9元的10%计算,以后另计至付清应交费用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叶**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购买合浦县廉州***小区**幢**单元**号房,面积为136.31平方米。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开发商合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必须按时全额...(本文书还有5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