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公司(以下简称佰策联行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策联行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佰策联行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3240元及佣金提成15683.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12日,被告受原告公司股东陆小云聘用,到原告公司从事销售岗位,主要负责销售长***小区房屋,双方约定工资每月2500元。截止目前,原告以多种形式向被告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形。对于被告已成功销售的房屋,均已向其支付佣金提成。2022年5月20日,被告以请事假的理由从公司离职,并于同年5月27日注册成立甘肃北极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综上,原告已支付被告工资,未拖欠被告工资及佣金提成,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张*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状中事实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仲裁庭审中原告曾向仲裁庭陈述,被告是由其公司合伙人张*置尚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雇佣,本次诉状中又称被告是自2021年3月12日受原告公司股东陆小云聘用至2022年5月20日从原告公司离职,两者之间相互矛盾,原告诉称已向被告付清工资,望质证过程提交付清工资的凭证。仲裁裁决合法并已查明全部事实,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被告张*2022年1月至5月钉钉考勤记录打印件8页,拟证明...(本文书还有6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