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柳*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方东房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被告方东房开之委托诉讼代理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905903元、支付利息523062元(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此后利息另计,至付清款项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905903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间,被告对其开发的柳*市××路××号“金绿洲星光大道商业广场”的五年返租的现房商铺开展大规模的销售活动,原告选购**层的33-**栋**单元**号房,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于该商铺开盘当日2017年10月21日签订《“金绿洲星光大道商业广场”商品房认购书》一份,该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定金购买甲方出售的位于柳*市××路××号××道××广场××栋××单元××号,该物业的建筑面积116.6㎡;认购总房价为6022860元,优惠后的认购总房价为4442517元;定金1000oo元必须在签订本认购书前付清;乙方选择按揭付款:第一期房款789762元(占总房价的50%)必须在2017年10月28日前付清(己扣除定金)并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下房款222万元(占总房价的50%)由乙方申请按揭贷款付清(注:原告后来实际是一次性付款);甲方必须对所提供的物业的真实性存在负责;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前已确认对拟买的物业***小区及周*环境等等情况已有全面充分详细了解;乙方确认在收到甲方通知起7日内,需携带本认购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定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方形正楷私章、己交纳房款的收款单据到柳*市××路×...(本文书还有7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