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王**、王*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孙*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王**退出违法所得22000元,王*退出违法所得13500元。长垣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移动网络通讯设备1部,扣押被告人王**移动网络通讯设备2部,扣押被告人孙*移动网络通讯设备65部、电子产品5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王*上班时间及部分发工资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作案工具图片、客服与玩家微信聊天截图、破案报告等书证;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证人李*某、张**、程*、韩**、武*、刘**、吴**、张**证言;被告人孙*、王**、王*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长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伙同王**、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与王**、王*共同故意犯...(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