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臣伙同张建忠、张**(二人已判刑)等人来到开封县范村乡米店村张某家,跳入张某家西侧空院,在张某家西墙开洞,盗窃耕牛两头,后被群众发现将牛追回,经开封市祥符区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耕牛价值共2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臣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臣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2015)祥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