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钟善光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咨询费1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89.56元(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以上共计21289.56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兰**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1日,被告因手头紧张找原告借钱,截止至2022年3月28日,原告分七笔微信转账给了被告19000元,口头承诺原告五个月后就还。还款时间到了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一直推脱。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文书还有1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