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人民币(下同)8000元、运费8000元、机动车维修费15250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黑某****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08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2018年7月29日6时30许,李永波驾驶黑某****号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天津方向158公里加200米处时,因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车距,与史明礼驾驶的辽pb****号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松露交...(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