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鞠**、李**、鞠**因与被上诉人王**、王**、李**、王**、赵*、李*芹甲、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鞠**、李**、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七被上诉人连带承担向三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334,593.15元的赔偿责任;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七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与真实情况完全相悖。原审法院根据七被上诉人的当庭荒述就盲目认定:“鞠**酒后即与王**一起步行回家,至此在场共同饮酒人则不再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是典型的错误认定。根据甘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号年11月29日对王**的询问笔录可知:事发当天,鞠**与七被上诉人在王**家喝酒后直接与王**赶往查某阳乡“铁锅...(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