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某某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03080元(516880元-已付的313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24年3月27日最后一次付款开始以20308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2日,原告以竞争方式谈判与被告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2019年义务教育综合奖补金课桌凳采购项目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为516880元;约定了技术标准、交货方法、付款方式即:安*、调试完毕付97%,余款作...(本文书还有3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