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诉被告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第一笔贷款本金259000元、利息539.94元,第二笔贷款本金98880元、利息317.24元,第三笔贷款本金25350.11元、利息81.33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后续拖欠本金、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6146元,合计390314.6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个体户经营者,因企业经营周*需要,向原告申请三笔线上贷款,并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8月3日、2023年11月5日签订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3年5月10日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借款额度有效期内享有借款额度259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且采用单利计算,按3.95%执行;逾期罚...(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