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斯某某、郑**、第三人通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斯某某、被告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郝**,第三人通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00元(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另行补充增加);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审理当中,原告金**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2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斯某某与郑**系夫妻关系,原告金**与被告斯某某、郑**同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高尚社区住宅二期16#楼**单元业主,原告为**室住户,被告斯某某、郑**为**室住户,被告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某某高尚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2024年5月下旬,本市开始出现间断性降雨天气。2024年5月30日上午8时,原告发现其居住房屋的客厅及阳台等棚顶出现水浸情况。于*,原告立即与被告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反映情况,但被告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派人处理,并称楼上**室无人在家;6月1日,被告物业公司告知原告水浸系楼上水管破裂导致,水管已经修理完毕。在此期间,原告房屋内棚顶、吊顶、墙壁乳胶漆及墙壁壁纸等一直处于浸泡状态,且没有得到缓解。后*,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尝试沟通其房屋被浸泡造成损失的处理与赔偿事宜,但沟通无果。原告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对受损金额评估鉴定,由通辽万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报告书,评估结论为:金**所有的位于某某社区二期16#楼**单元**室因楼上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评估价值为:2320.00元整。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斯某某辩称,漏水的时候我们在上**...(本文书还有8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