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张*、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147050.55元;保留根据医学鉴定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张*驾驶冀f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高阳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保沧线高阳县东二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段**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段**受伤住院治疗34天,因失血性休克仅医疗费达10998...(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