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第三人浦北县某某村委会下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23)桂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诉人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赖**,被上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审第三人某某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23)桂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浦北县某某村委会下水村民小组山林田...(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