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桂07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及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何**,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何**与被害人何某威(男,殁年43岁)在灵山县某某村委会某某小学校门附近猪肉摊处发生争执,何**持猪肉摊上的杀猪刀朝何某威的腹部及腿部各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并丢弃作案刀具。当日,何某威在送医途中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何某威因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出血休克;空*、回肠贯通伤而死亡。案发后,何**逃往外地,于2...(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