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男,198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冯*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某店(经**: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欠付的工资18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起到被...(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