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
再审申请人太原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8年10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不锈钢制作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位于双喜soho工程进行墙面不锈钢制作,工程总价10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期限、承包方式、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包装及运输、工程保修等内容,同时,合同尾页补充协议约定:喷涂与安装按现场实际面积算。2019年7月16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景*有权代被告确认工程量,故原告(即被申请人)主张被告(即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量并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2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