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与被告信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信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85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7天×100元/天)、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天)、护理费3700.8元(30天×123.36元/天)、交通费51元(17天×3元/天)+51×4=255元、鉴定费2260元,合计19435.6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27日9时30分,被告信某驾驶车牌号为黑c0****小型客车,沿...(本文书还有3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