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
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申请人有三笔还款共计金额221781.82元,翔宇分公司已出具的收款收据,但在《翔宇分公司顶款收付明细表》未记载。在原二审开庭中,申请人要求确定债权总金额,二被申请人回复“台账当中明确载明了2009年6月1日至询证期间产生的所有往来”(二审询问笔录第6页),根据二被申请人的陈述,庭后申请人整理了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台账即《翔宇分公司顶款收付明细表》显示的所有还款记录,对照翔宇分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至少有三笔还款《翔宇分公司顶款收付明细表》未记载。第一笔为:申请人在原二审庭审中提到的2013年2月1日翔宇分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本文书还有4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