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等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争议标的1131378.05元的付款条件是以案涉工程是否获得“中州杯”奖项为唯...(本文书还有1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