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后,周*在2024年4月27日就案涉报销款事宜与祝*项目部会计刘*进行了核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明确周*的报销款不在补充协议涉及范围内,应属《合营账款清算协议书》由祝*向周*支付的款项。鉴于刘*系祝*项目部的会计,对祝*项目部款项支出及收取均知情;并且刘*亦是《合营账款清算协议书》和《清算补充协议》的见证人和起草人,其对报销款陈述的事实真实且公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报...(本文书还有1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