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宋*、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再审。
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本案案发的背景及基本事实是,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基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形成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关系”,持票人可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进行贴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某银行股份...(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