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025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89.28元、利息损失594.84元及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258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1.5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余政储出(20xx)xx号地块杭州某景观工程等项目,向原告采购水泥块、陶*。原告按被告要求,将案涉货物送至工地上。经对账,2023年9月至11月,被告累计向原告采购水泥块、陶*货款12589.28元(原告已全额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如下: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