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电梯日常维***小区公摊***小区公摊电费、电损费合计7810.9元及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所欠费用总额7810.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完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29244.0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缴欠费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以上费用合计:38054.91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被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