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已经将案涉票据进行了全额清偿,在票据的背面清偿信息里有显示清偿的日期、金额以及追索人的名称,所以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完成了票据的清偿责任,依法取得向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上诉人行使再追索的权利中国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廊坊某乙公司给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995014.44元及利息(以1762397.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以232617.1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汇票的票据金额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暂计:1995014.4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