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毛**、毛**、王*、原审被告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别**,被上诉人王*、毛**、毛**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等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李**与毛**等五户村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审判决关于“土地占用费”的认定缺乏依据,李**依约支付租金至2025年2月15日,不存在“占用费”问题。原审法院擅自将合同租金标准(1100元/亩/年)调整为1000元/亩/年,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2.李**租用了五户人家的土地,王*等三人的土地只是其中一块,且位置在这五户土地当中的位置靠中间,其他四户人家均同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原审法院应保持原协议的效力继续有效。即便李**同意终止租赁关系,李**也是同五户出租户同时签订终止协议,而不会单单与原告签订终止协议,这些违背常识的事实原审法院没有重视。3.王*等三人主张的2000元赔偿金无证据支持,原审判决虽未直接支持,但改判支付“占用费”实为变相支持其无理诉求,显失公平。二、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李...(本文书还有5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