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桥东办事处)因高**诉其与沙河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2年12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2]1177号《关于沙河市2022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沙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9118公顷。2023年2月22日,沙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将前述征地批复予以公告,征收范围为沙河市东环路路西(东至田村村地、南至田村村地、储备用地、西至沙河市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至田村村地的土地合围区域)。沙河市人民政府自述,该地块被征收后于2023年4月10日出让给沙河市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认为案涉被征收土地中包含其承包土地未获补偿,高**于2023年7月在案涉地块上放置简易房,并将三辆机动车停放至案涉项目用地路口及工地门口处。经桥东办事处提出申请,沙河市人民...(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