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为被告):胡**,女,1990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上诉人邢台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台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和被上诉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某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邢台某某有限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胡**支付工资差额10633.01元、经济补偿金2394.97元,双倍工资差额26221.54元,共计39249.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在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