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7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再审申请人彭**、泊头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泊头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23)冀****号民初****号、(2023)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裁定再审,或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被申请人孙**提交的2023年3月14日的通话录音中,孙**明确承认购买油漆的人是窦某(即窦某才),且2020年窦某才也已经向孙**支付了10万元的油漆款。被申请人孙**起诉申请人的原因仅是因为购买方窦某才不想支付货款,指使孙**起诉再审申请人,一审庭审中窦某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