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分行与被告林**、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xxx);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8980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9月1日,利息为33102.41元、复利、罚息合计为2360.41元;自2024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自2024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复利);3.两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从拍...(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