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某机械公司述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成都分公司述称,由法院依法认定。
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金**各项费用共计184483.97元;2.判令某财保龙岗支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车牌号:渝d×××**)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金**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金**对上述第1项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金**各项费用共计185484.97元,其中医疗费2505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7951.87元、鉴定费163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3028.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对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某财保龙岗支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车牌号:渝d×××**)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