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8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按照保额扣减残值认定车辆损失210900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车辆在申请人处投保主车车辆损失险191500元、挂车车辆损失险45410元,保险期限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购买该车辆,于2023年7月7日发生单方事故,经法院委托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费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主车损失175500元,挂车损失为35400元。该报告将车辆推定全损,以保额扣减残值的标准认定车辆损失费。车辆推定全损的条件是车...(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