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敦某公司(以下简称敦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某组织(以下简称甘某组织)、敦某(以下简称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4)甘09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敦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敦某公司不支付甘某组织、敦某土地流转费和保底分红款,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敦某公司拒绝向甘某组织、敦某支付土地流转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由敦煌市肃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肃州镇政府)、甘某组织以及施工单位为敦某公司建设施工的大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案涉大棚放风口不能完全打开,造成敦某公司葡萄树二次烧芽。敦某公司曾多次向甘某组织反映上述情况,但甘某组织并未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因大棚的质量问题,造成敦某公司所属的葡萄冬季不能保暖,迫使敦某公司要埋树防寒,但是由于大棚的构筑物和建筑配件大面积散落在案涉土地上,导致敦某公司无法对葡萄树木埋土防寒。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甘某组织、敦某作为案涉土地的出租人,其有义务有责任向敦某公司交付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和租赁物使用用途的租赁物,但甘某组织为敦某公司承建的案涉大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敦某公司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正常使用案涉土地种植葡萄,敦某公司拒绝支付租赁费则完全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权利。二、敦某公司拒绝向甘某组织支付保底分红款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案涉大棚设计2022年2月17日完工,直至2022年5月17日完工一直无...(本文书还有6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