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聂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696元、违约金20381.56元(暂计算至2025年5月14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233077.56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请中利息12696元计算方式为分别自2023年7月7日、7月7日、7月12日、7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按年利率14.8%计算,再减去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金额;逾期违约金20381.56元计算方式为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后续违约金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本文书还有3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