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黎**因与被申请人李**及一审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1.原审过程中李**提供的欠款条,不是申请人签署的,且申请人不知道有此欠款条存在,支付2万元现金及转账3万元后均没有收回欠款条,该欠款条落款处写的“133××××****黎**”属于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袁*某出庭作证,信口雌黄、申请人至今不认识证人,不但达不证明目的,反而证明被申请人为了达到胜诉目的不择手段,作出虚假证词,扰乱司法秩序应该依法予以惩戒。3.原审法院认定案外人安星的录音申请人对关联性不认可,自始至终没有提供原始载属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以欠款条注明的“春节前付清不误”没有写明...(本文书还有1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