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6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23)冀0535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依法提审或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程序错误,被申请人范**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应当予以受理被申请人范**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时间发生在2015年12月1日是明知的,被申请人范**在(2018)冀0535民初****号案件中主张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应当视为对2015年...(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