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关**、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史**,被告关**,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王**,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予以审理。庭审后,原告撤回了对陕西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关**、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50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原告通过被告关**发布的招聘广告,经联系在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该公...(本文书还有3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