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张**为获取不法利益,在他人(身份信息不详)的安排下,主要负责接应耿**、宴某某、刘**三名偷渡人员,为三人提供食宿及出行帮助。其于2021年6月13日晚,骑摩托车到××镇××入口处接到耿**、宴某某、刘**后,安排三人入住其位于孟*保利沙场附近的民房,期间收取伙食费311元,住宿费2400元。
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龚**为获取不法利益,在他人的安排下(身份信息不详),负责将耿**、宴某某、刘**从××镇××运送到清水河国门附近偷渡出境,并于当日安排被告人赵**、杜某某龙分前后两段接运三名偷渡者。被告人赵**明知龚**让其接的耿**、宴某某、刘**三人系偷渡人员,仍于6月14日又安排被告人唐**到保利沙场去接送,欲送至班幸村大红山片区。被告人唐**在明知赵**让其接的人为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于6月14日晚上,驾驶云sc××**轿车在××镇××接耿**、宴...(本文书还有3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