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闻某4,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再审申请人闻某1因与被申请人陈*、闻某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闻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时申请人仅知道案涉直管公房最早由申请人父亲承租,而最终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由陈*享有,这期间的权利转换申请人不得而知,通过被申请人的举证也仅仅是知道期间还存在变更承租人的行为,而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事实,例如公租房转让的合法性、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时间,征收公告时间等诸多问题并未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通过行政诉讼才得以了解变更过程,将上述未查明的事实予以补充...(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