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56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分行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秦*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3)冀0302民初****号、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08年4月,被申请人虽然将本金还清,但被申请人尚欠再审申请人利息、罚息等合计人民币5027.94元。二、再审申请人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一、二审法院判决以诉讼时效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贷款利息、罚息是错误的。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因为...(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