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存在超法定期限立案、超法定期限审理情形,属于程序违法二、为查明案涉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事实,申请人申请调取案涉项目涉及图纸、施工建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原审未予调取,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三、案涉项目属于逾期交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21年4月30日,实际通知买方交房时间是2021年9月25日,逾期5个月交房的事实应予认定,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辩称总包方因故逾期竣工导致逾期交房,与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项目“竣工日期2...(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