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滨州市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某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068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31589.04元、伤残赔偿金49050元、鉴定费22150元、医疗器具费2300元,以上共计219820.55元;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7日,原告因精神状态不佳前往被告处住院医治。住院后,因原告便秘,被告医师对其采取灌肠治疗,但由于被告医师的违规操作,导致原告在治疗过程中突发持续性腹痛,并伴恶心、呕吐。后原告家属紧急将原告送往滨州市某乙医院,经初步诊断原告为直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当晚滨州市某乙医院对原告实施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手术,术后送往icu病房住院观察。因被告的不当诊疗行为,原告支出了巨额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且原告出院后生活起居长期需要专人照顾,给原告和家人都造成极大精...(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