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陆*于2021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韦某,该院以韦某系精神残疾贰级,不排除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丧失或者受限,不应继续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将韦某及韦某厚列为共同被告,当事人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二、一审法院认为韦某系精神残疾贰级,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丧失或者受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将韦某及韦某厚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