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委托诉讼代理人谢*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车辆事故调解书》,由被告退还原告车款4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日12时30分许,谢*1(原告之子)驾驶多功能饲草打捆机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镇某村一组的一个十字路口,与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田*1(被告之父)驾驶的蒙dc××**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客李*和陈*)相*,发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和陈*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和被告得到通知后到达现场。因谢*1驾驶的多功能饲草打捆机没有行驶证,被告以谢*1驾驶的饲草打捆机系报废车不准上路为由,胁迫原告与其签订《车辆事故调解书》,让原告以46000元买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蒙dc××**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声称若原告不接受该车辆将报警,...(本文书还有1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