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丹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3)辽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力公司上诉请求:一、将(2023)辽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1、被上诉人工资不应是15000元/月,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及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27日停工期间的工资标准为1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贡献等确定。在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只有在被上诉人完成公司交办的生产指标和任务,月工资可达15000元,即月工资15000元是有前提条件的。一审时,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上诉人也多次提及,被上...(本文书还有4304字未显示)